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

CHINA NORTH INTERNATIONAL BICYCLE & E-BIKE EXHIBITION

布展须知

首页 >布展须知 >组委会管理规定

组委会管理规定 Organizing Committee Management Regulations

第二十三届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

2023-12-18 10:00
组委会管理规定( 协议附件 )
  • 2281

第二十届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

组委会管理规定

(参展商协议附件)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书

                                          

我公司基于本《参展协议》将参加第二十三届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为了切实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我公司同意遵守《商标法》、《专利法》及《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展会组委会制定的《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并做出如下承诺:

1、在参展之前按照相关规定对参展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自行检查,确保我司展出的相关产品和资料的合法性。

2、不在展馆内展出、销售、使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展品、展板、展台、宣传资料等。

3、按照组委会及其设立的投诉机构规定的投诉程序进行投诉,不影响展会的顺利进行。

4、积极配合组委会或投诉机构以及相关知识产权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在展会期间进行的询问、勘验、取证等工作。

5、不论是投诉还是被投诉,我司承诺所提交的投诉材料准确、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6、不进行恶意投诉。如因恶意投诉给主办方、承办方或者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如违反本承诺,愿意按本展会的规定接受组委会投诉机构的处理。

8、本承诺书自《参展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届展会结束。

特此承诺。

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

为保证第二十三届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期间知识产权投诉工作的有序进行,切实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及展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一、投诉机构

1、主办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展会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办公室(以下简称“投诉机构”)。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知识产权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

2、展会期间,投诉机构将在展会现场全程值班,并依照本程序第三条的规定处理投诉事项。

二、投诉的受理

1、投诉受理条件

(1)投诉人对产品拥有合法的知识产权。

(2)投诉人与被投诉事项具有利害关系。

(3)投诉是针对展会现场发生的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2、投诉应当提供的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明。公司应当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应当提供身份证件。

(2)授权委托证明。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证明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3)知识产权证明。具体包括专利证书和公告文件、最近一次缴纳年费的凭据,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者能够证明著作权的法律文件。知识产权发生有关变更、续展、转让、许可等事项,还应当提交上述法律文件。

(4)侵权证明。具体包括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产品的宣传资料、照片、实物等。

(5)境外权利人投诉时提交的外文证明文件必须有相对应的中文译本。

(6)投诉形式。投诉人投诉必须提交书面投诉书。

3、不予受理的情况

(1)投诉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权,或者商标权,或者著作权侵权诉讼的。

(2)投诉人的专利权正处于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的。

(3)投诉人的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存在权属纠纷,正处于人民法院的审理或者有关行政机关的调解程序中的。

(4)投诉人的专利权已经终止或者无效,或者商标权已经被撤销,或者著作权已经超过保护期的。

三、投诉处理

1、投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在2小时内通知被投诉人,并要求被投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的陈述意见和不侵权的证据。

2、投诉机构受理投诉后,在3小时内对涉嫌侵权的参展项目进行检查、核实,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拍照、复印、录像等措施进行记录。

3、核实完毕后,投诉理由不成立的,投诉机构可以终止处理。如确系侵权的,投诉机构可主持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投诉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4、投诉机构对于下列情况有权立即做出处理决定: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直接交涉,已经扰乱展会秩序,应当立即停止交涉,由投诉机构负责处理。

(2)被投诉人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提交书面陈述意见,也不提供证明不侵权的证据材料,投诉机构可视情况要求被投诉人应当采取撤展、遮盖等措施。

(3)被投诉参展项目侵权事实已经由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被投诉人应当采取撤展、遮盖等措施。

(4)被投诉人自认侵权的,被投诉人应当采取撤展、遮盖等措施。

四、投诉机构的处理决定一经做出,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应立即无条件执行。

五、拒不配合调查和执行的后果

1、被投诉人拒不配合调查取证的,组委会有权直接将其清出展馆,造成的损失由被投诉人承担和赔偿。

2、被投诉的参展方拒不执行,或者执行后又恢复原状,投诉机构可以指派工作人员直接执行,因此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被投诉人承担。

3、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应当听从投诉机构的劝阻和管理,并配合投诉机构的处理程序,否则,若投诉机构认为相关人员的投诉及应诉行为影响展会安全、有序进行的,组委会将有权直接将当事人清出展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向公安部门移送处理。

六、组委会有权会同投诉机构针对展会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投诉事宜而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

七、本程序自公布之日或参展方签署《参展协议》之日起生效。

八、本程序由组委会负责解释。


宣传行为规约

为了展会安全、文明、有序进行,营造良好的展会环境,提升展会品质,特制定本规约。

1、本展会的宣传方式和资料包括室内外固定广告、会刊、纸质宣传资料、实物礼品、展位音响(视频)等。

2、参展企业所有发布的广告和其他宣传资料(品)必须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不得违反《广告法》及有关政府部门对于广告内容和形式的禁止性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进行虚假、扩大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严禁在通道或展厅其他公共部位散发资料、张贴宣传品。

3、室内外固定广告的发布相关事宜,由参展企业与承办方另行专门约定。

4、组委会将印发本届展会的《采购指南》,登载参展企业的相关信息,具体登载位置和大小由组委会决定。

5、展出期间,严禁在展位上使用扩音设备。展会现场所有活动的噪音严格控制在60分贝以下。禁止高频率、大功率功效设备、线阵音箱、高分贝乐器进入展馆,禁止现场进行高音量节目展出或播放(含乐器演奏、鼓类演奏等)。对违反上述规定,擅自使用扩音设备,不听劝阻的,或现场噪音大于70分贝,经指出后不予纠正的,组委会有权停止该展位电力供应。展位断电后企业申请重新供电的,须向组委会提供书面保证,经组委会审核同意后方能恢复供电。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参展单位负责。

6、非经组委会同意,参展企业不得采取如下宣传方式:

(1)活体广告、流动广告、便携式广告物;

(2)各类卡通广告人、充气人,举牌巡游;

(3)在展位之外发放宣传资料(品);

(4)邀请名人(星)到展会现场进行宣传,造成观众拥挤的;

(5)进行特技表演或高难度、危险性表演;

(6)以发放免费礼品的形式招揽观众,造成排队或拥挤。

违反本条上述规定进行宣传的,组委会有权将相关宣传资料、礼品予以没收,将有关宣传人员清出展馆。每出现一次上述行为,相关参展单位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出现两次(含)以上违规宣传的,甲方或组委会有权取消参展单位的参展资格,清出展馆。

7、为防止液体渗漏毁坏展馆的地下管线设施,展会现场禁止制作使用水帘或使用其他液体进行布置和宣传。否则,组委会有权取消参展单位的参展资格,清出展馆。造成损失的,组委会将继续进行追偿。


展会不同阶段管理规定

一、报到阶段

组委会将于开展前一个月左右(具体日期由组委会根据展会筹备情况而定,距离开展一般不会少于30天)向参展单位发放电子版《报到通知书》,参展商根据《报到通知书》规定的要求携带相关资料于报到时间到展会现场报到,领取《参展证》等相关资料,搭建商须在布展前至少15天办理报馆手续、用电手续及物品租用手续,缴纳垃圾清理押金、施工押金等费用。

二、布展阶段

1、参展单位报到及布展时间:2025年03月25日—27日,(具体报到及布展时间以《报到通知书》为准)

2、参展单位应服从组委会及主场服务商统一安排,每日凭《布展证》或《参展证》按规定时间进出展馆,如遇有特殊原因要求延长布展时间,请提前与组委会及主场服务商联系,到组委会现场办公室办理加班手续。

3、特装展位要严格按照《特装展位有关规定》施工。搭建商须在布展前30天向组委会主场服务商提供用于送交消防安全审批的施工图、材料图、效果图及相关资料等并办理租电手续,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操作(如电工证)。

4、必须在组委会主场服务商规定时限内上报准确的展位用电总负荷及位置,展馆地面接驳井在使用前请务必与展馆及主场服务商联系。不得擅自拆改展位设施及供电系统,以防发生意外。

5、户外搭建特装展位,不得超高、封顶,不得破坏地面,必须保证展位结构稳定,并采取防风(展位抗风等级不得低于8级)、防雨措施,保障展位安全。由于展位安全而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参展单位承担。

6、不准随意占用公共通道。展位内任何设施不得超过划定的展位界限。相邻的展位布展时,应将背向相邻展位的一面进行遮挡,但不准用做广告面,以免发生矛盾;展位四周不得完全封闭,至少有周长70%以上的敞开空间和至少2个宽度不少于2米的出入口。

7、布展期间参展商及其指定的搭建商必须自行清理布展废弃物。

三、展出阶段

1、基本管理规定

(1) 参展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对展览会安全的有关规定。

(2)展品需在指定时间出售。

(3)为确保展会安全,展馆内严禁吸烟,严禁明火作业,展品及其他展示物品(如汽车)油箱内禁止加注汽油。

(4)参展商应妥善保管好贵重展品和私人物品,防止丢失、被盗。户外展位参展商在展会期间所有的展品及财物都须自行保管,闭馆期间应有防盗措施,如出现丢失,损毁等情况参展商自行承担损失。

(5)展会期间展商必须佩戴《参展证》由指定出入口于开展前1小时开始入场。每天闭馆时展商在大会保卫人员统一指挥下迟于观众离馆,以保证展品的安全。

(6)展品摆放不得占用安全通道,现场保安将随时进行清理。废弃物敬请存放于垃圾袋内,闭馆时放于展位前,以便清洁人员予以清理。

(7)参展商展品应为静态展示,展览区域内严禁骑行车辆,出现安全问题后果自负,经保安人员劝阻仍继续骑行者,将被清出展览区域。

2、标准展位参展商应予遵守的规定:

(1)标准展位的所有配置均为租赁使用,参展商不得损坏、带走展板或展位内家具。

(2)参展商不得擅自将标准展位改为特殊装修搭建。

(3)参展商不得私自挪用其他展位配置占为己有,如参展商须额外租赁物品,请将《展具租赁登记表》于2025年03月01日前报给主场服务商,现场租赁需加收手续费(《展具租赁登记表》见《参展手册》)。

(4)禁止在展板上乱贴乱画,禁止钉钉、穿孔。如需在展板上粘贴宣传物,须使用画勾、布基胶等,禁止使用双面胶,不得在展板上悬挂重物(每块展板悬挂不得超过2kg),对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由参展单位赔偿。

(5)为保持展馆清洁,展品不得占用通道,禁止在展位以外的地方散发资料、宣传品等。

(6)展出期间参展商必须遵守展会作息时间,开馆到、闭馆离。如果由于参展商使用不当,造成展位坍塌或展品受损,主承办单位与展会主场服务商不承担任何责任,造成场馆损失或承办方损失的,由参展商予以赔偿。

(7)展出期间展品的安全由参展单位负责,参展单位应自行安排现场工作人员对展品进行监管和保护,展出期间展品的损坏、丢失由参展单位自行负责。

3、特装展位参展商应予遵守的规定详见《国家会展中心(天津)场馆施工管理手册》、《参展商手册》等有关规定。

四、撤展阶段

1、撤展时间:在此之前不允许提前撤展。

(1)标准展位撤展时间: 2025年03月30日14:00—24:00

(2)特装展位撤展时间: 2025年03月30日14:00—24:00

2、撤展时自行承担财物和人身安全。

3、展会结束后,运输撤展展品车辆应按照展会指定的运输线路撤离展馆。

4、超出撤展时限规定的相关单位如需加班撤展,须办理有关加班手续并交纳场地使用费。

5、如在撤展时间内未将特装展位及时清除干净,组委会将组织人力代其进行清除,清理押金不予退还,此清理押金将作为清场人力、清洁费。

6、参展单位、布展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撤展时间内未能及时清除遗留特装展品,物品丢失、损坏等责任自负。

7、撤展过程中要爱护馆内一切设施,不得夹带搬走,不得损坏,否则,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8、撤展时应将展区内的各种粘贴物清除干净,清点好配备的桌椅等展具并摆放整齐。

9、撤展时人流、物流集聚,须服从展会现场公安交警及有关管理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并注意文明礼让,不要堵塞通道,特别看管好自己的财物。


展会强化安全及规范现场秩序管理规定

为积极响应广大参展单位的诉求,进一步营造展会良好的交易洽谈氛围,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组委会依据国家会展中心(天津)对展会安全的相关要求,并广泛征求参展单位意见和建议,经认真研究决定,在《第二十三届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参展协议》及协议附件制订的有关规定、规约基础上,本届展会将进一步强化安全及规范现场秩序的管理,规定如下:

一、本届展会组委会将加大特装展位施工安全管控力度。凡预订净场地光地展位的参展单位,必须按照《参展协议》附件:《特装展位规约》要求,向组委会申报特装搭建单位企业资质等文件,凡不具备资质的搭建商一律禁止入场施工搭建。

二、凡经组委会审核后具备资质的搭建单位,须根据组委会安排统一办理强制安全责任保险,投保费用缴纳及手续办理须于布展入场前完成。

三、展会布展、撤展期间,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

五、本届展会,组委会将对参展单位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每50㎡特装展位/标准展位至少配置2个手提式5公斤ABC型干粉灭火器。

六、为规范展会现场秩序,组委会将严格执行《参展协议》附件二:《宣传行为规约》中第6条有关宣传方式的规定,本届展会一律禁止参展单位溢出展位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并禁止举牌、气球人、卡通人等活体广告、流动广告、便携式广告物。凡违反本项规定,现场秩序维护人员有权制止并予以没收违规发放的宣传资料及用具。

七、为保证展会现场观众安全,本届展会一律禁止任何展示车辆溢出展位进行流动性试骑。同时,为满足观众试骑需求,组委会设立免费试骑区,参展单位可于参展报名同时,向组委会工作人员咨询报名参与活动。

八、为保证展会消防安全,禁止在展馆任何区域吸烟。

九、参展单位如出现违反规定情节严重并造成后果的,组委会将保留对违规单位依法起诉或通过其他合法程序追究参展单位责任的权利。


展会现场展示音量管控规定

各参展单位:

为积极响应广大参展单位的诉求,进一步营造展会良好的交易洽谈氛围,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组委会在广泛征求参展单位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将在本届展会继续开展“静音行动”,进一步严格管控展会过程中展示音量超高的问题。现依据《第二十三届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参展协议》及协议制订的有关规定、规约,就参展单位展示音量管控问题,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本届展会组委会将严格执行《参展协议》附件二:《宣传行为规约》中有关扩音设备的规定,禁止高频率、大功率功放设备、线阵音响、高分贝乐器进入场馆,禁止现场进行高音量节目展出(含乐器演奏、鼓类演奏等)。

二、展会期间,组委会将安排工作人员不定时在展馆内实际测量噪音情况(以分贝仪测量结果为准),并有权制止不符合规定的活动。对于情节严重者,在两次整改提醒仍无改进的,组委会将对违规企业处以5000元人民币的罚款,整改单将由组委会指定工作人员送交违规企业展位负责人现场签字确认。

三、为更好地严格管理并执行以上规定,组委会将在收取参展费用同时,统一收取展位面积大于100平米的参展单位参展押金10000元。如无违反规定情况,押金将于展会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返还。

四、被开具整改处罚单的参展单位将自动进入下届展会非文明参展单位名单,预订展位不再享有任何优先权。同时,下届参展押金翻倍收取。

 

参展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书

为确保第二十三届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顺利召开,在展会搭建,展览和撤展过程中,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场馆方的规定及有关防火规定,展会组委会特向参展单位提出如下要求,参展单位承诺严格遵守执行。

一、基本原则

1、增强消防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对参展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规范自身行为,防患于未然。

2、严格遵守消防法规、规定,遵守大会及场馆等消防安全制度,主动接受消防安全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3、严格按照布展要求,不得超出展位布展,展品包装物按指定地点存放或带离出展区。

4、不私自拉接临时电器线路,不擅自使用电器设备、高温灯具,如需增设需经大会和场馆主管部门审批由专业电工安装。

5、不准压、圈占、损坏和移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在消防设施和安全标志等处张贴和悬挂广告品。每日闭馆前对本责任区认真检查,无隐患后方可离馆。

6、所有搭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地毯)应使用阻燃或难燃材料,如施工材料不阻燃时,应按国家标准涂刷防火层。

7、参展单位需签此责任书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双方盖章后生效。

8、如参展单位出现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其行政、刑事责任,如造成损失的,参展单位负责予以赔偿,如主、承办单位因此遭受处罚或索赔的,主、承办单位有权向参展单位进行追偿。

二、消防安全监督

1、馆内防火隔离区内不应设置任何展位或存放物品,严禁采取任何形式占用。

2、展厅内搭建的临时展位标高不应高于4.5米,禁止搭建两层(含)以上的展台。所有展台原则上不得封顶,如需封顶的,每20㎡配置一个6公斤宫灯式干粉灭火器,以此类推。36㎡以下展位限高3.5米。

3、乙方在入场施工前,应到指定主场服务商处办理申请入场施工手续;

4、室外临时搭建展位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消防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

5、乙方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布展或搭建期间,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大型活动用火用电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电力、设备部门的专业电工监督把关,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6、展览区域内严禁施放手持气球、升空气球、飞艇等,如必须使用的须经相关行政主观部门同意后使用惰性气体,严禁使用氢气等可燃气体;地毯、展台、展板和模型等的制作和使用,应限制木质、织物和泡沫等可燃、易燃材料应用。如必须使用的应作相关防火阻燃处理;

7、场馆内不得以实物存放或展出易燃、易爆、腐蚀、剧毒、氧化剂等化学危险品;

8、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舞台等的设置不得影响疏散门、防火卷帘、消火栓、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9、展区内严禁采用卤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高压灯具;

10、展位(舞台)在电检合格后,经甲方确认电气安全条件,组委会交付场馆方电检报告后方可送电。

三、活动举办期间的消防管理行为

1、活动期间乙方严禁摊位外溢,占用通道,严禁将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封闭或阻塞;

2、举办活动应事先根据场所的疏散能力核定容纳人数。活动期间应对人数进行控制,采取防止超员和应急疏散措施;

3、不得在展馆内存放任何与展出物品无关的可燃杂物,包括展出物品的包装物;可在展馆方有偿提供的区域内存放包装物。

4、在当日活动结束后,场馆方、甲方、甲方委托的主场服务商和乙方的有关人员应当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切断火源、电源,及时清理可燃物品,做到日清日洁,确保消防安全。

5、甲方及主场服务商的工作人员有权定期做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并填写巡查、检查记录。

四、场馆消防管理规定

根据《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在展览区域内应规范下列行为:

1、禁止在公共消防疏散通道和靠近黄线的墙壁附近堆放材料、展品及其他物品。

2、不得将聚光灯和其它发热装置对准或靠近消防喷淋装置。

3、不得在吊顶喷淋装置或照明装置上附着或悬挂任何物品。

4、不得妨碍火警警铃触点、消防栓、灭火器、安全门等消防安全以及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5、明火、切割、打磨、电焊、气焊、喷漆、使用台式电锯等危险作业不得在展馆内进行。

6、通道、疏散门须保持畅通,不得加锁,不得堵塞。通道和楼(电)梯前不得布展和摆放展样品。

7、展馆内外禁止燃放烟火和冷烟花。

8、不得在展位以外的通道上搭建或跨吊各类装饰造型,影响车辆行驶和阻碍消防通道。

9、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和擅自安装电气设备(含照明灯、广告灯饰)。如需安装的,应 向展馆方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电工必须持有效电工证上岗。安装时应使用难 燃电线和遵守用电安全规程,经检查验收后方可供电使用。

10、在施工、装修、筹展中不得阻挡、挪用、圈占、损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11、在展馆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烫斗、碘钨灯等电热器具及大功率灯具。

12、不得将氢气、氮气、石油、柴油、汽油、煤油、酒精、天那水、烟花、爆竹等易燃 气体、可燃液体、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展馆方认定可能威胁展 馆安全的物品带入展馆。不得演示和操作暖气、烧烤炉、蜡烛、灯笼、火炬、焊接 设备、生热明火器具或其它生烟材料;不得演示和操作任何可能被认定危险的电力、 机械或化学器具;不得将武器、枪支、刀剑、弹药、炸药以及任何被政府有关部门 禁止的危险物品带入展馆。在展馆内不得使用电炉、电烫斗、碘钨灯等电热器具及大功率灯具。

13、参展商展品附带的压力容器,必须检验合格并有明显检验标识。压力容器必须隔离存放,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14、内燃机车、汽车、拖拉机及各类汽油、柴油发动机等,油箱内的燃油只 留下底油(红线以下),不得维修、发动。

15、对展样品的包装箱、杂物、纸屑和多余的展样品应及时清理并运出展馆,不得将其 存放在摊位内、柜台顶或板壁的背面。

16、所有施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地毯)应使用阻燃或难燃材料。确因需要使用易燃材料(如木料)搭建展位的,必须采取阻燃措施,如使用符合国家防火标准的防火漆按0.5Kg/㎡标准涂刷;使用布质材料时,按每5㎡/公斤喷涂阻燃剂(尼龙布、网孔布按8㎡/公斤喷涂阻燃剂)。

17、严禁在展位搭建、装修过程中使用聚氨酯类材料(海绵、泡沫等)。

18、场馆方、甲方及甲方委托的主场服务商有权对展览会(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并签发《整改通知书》,如发现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乙方应积极配合并落实整改。对未及时整改隐患的单位和展位,为了确保展览会(活动)的安全,甲方有权上报公安消防部门进行处理或对展位停工停电,直至全部隐患整改完毕,由此而造成误工或发生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甲方概不负责,并追究相关单位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和一切法律责任。

19、认真做好清场工作,确保安全,清除易燃杂物、火种及其它火灾隐患,关闭展位电 源。

20 、展馆内非指定区域请勿吸烟

五、展期消防安全规定

(一)展会开幕前一天,主办方需会同展馆方对展览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展会安全。

(二)所有人员必须经安检方可进入展馆,不得携带违禁品进入展馆。

(三)展馆内不得展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展品可用模拟样品替代。

(四)每天展览结束后应当进行检查,在切断不必要的电源、清除可燃杂物后方可闭馆。 闭馆后应当进行夜间防火巡查。

(五)如遇火情,初起小型火灾,在场任何人员均有义务第一时间使用灭火器材扑灭,并报告现场安保人员。如遇无法扑灭火情,应立即报告现场安保人员,按下最近报警按钮,并服从现场安保人员指挥。

(六)消防部门、展馆方有权对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如发现消防隐患,应积极配合并督促责任方落实整改。对未及时整改隐患,展馆方有权要求停工或参展,并上报消防部门进行处理。


大型活动场馆安全保卫协议书

在活动布展期间,乙方应遵守场馆方和甲方在场馆内的以下规定:

一、安全保卫基本规定

1、展会期间,甲方为所举办展会安全保卫的第一责任人;主场服务商是承包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参展商是自己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场馆方安排专(兼)职保安人员负责治安巡查、交通指挥及维护正常秩序,并指派专职人员对使用区域进行全程安全监护。布展和展会期各参展单位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也可向主场服务商租赁,确保消防安全。

2、根据国家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乙方应协助甲方,按照政府管理部门的要求在展览会上举办活动,并在布展20个工作日前完成治安报批。

3、充分了解甲方针对所举办展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紧急情况时无条件予以配合。

4、参展、布展人员须佩戴甲方单位制发的识别证件在展会规定的时间进出相应的展览区域。

5、展会期间,甲方负责安排专门人员,对进出展览区域的人员进行检查和放行。

6、场馆方工作人员(含场馆秩序维护员)有权在展览区域内查验票证。查验前,检查人员应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证件,被检查人如果不能出示有效票证或者以非正常途径进馆者,一经查出,必须立即离开展馆。

7、参展商自行负责妥善保管展品、样品和个人随身物品,应按时进馆、离馆、以确保展位内物品安全。有防盗要求的物品应在闭馆前自行带离展馆或委托甲方采取仓储、安装监控设备、派人看守等保全措施。

8、展览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展品及其他物品摆出展位外的任何地方展卖,否则场馆方有权将其物品清理出展馆,物品安全由展商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9、场馆方门卫或秩序维护员可要求参展商或其他人员的展览物品搬离展厅时,须凭甲方出具的放行条,经查验后方可放行,否则不允许任何物品出馆。

10、当展馆内人流量过大可能带来安全隐患时,甲方将征求公安机关意见,采取应急措施控制、疏导人流,包括暂停办理进馆证件和禁止后续人员进入展区。

11、甲方负有处理参展商纠纷等各类与展会有关的突发事件的责任,乙方有配合和服从的义务。

12、展馆红线范围内进行的商业性摄影和拍照活动需提前征得场馆方同意,按照场馆方工作人员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非商业性的个人摄影、拍照等活动不得在禁止拍照区进行,也不得影响展馆正常的展览秩序和公共秩序,否则将被制止。

13、为确保展会正常有序进行,维护展馆红线公共秩序安全,场馆方有权利对展馆红线内进行的下列活动予以制止并进行罚款:

(1)从事任何未经甲方及场馆方许可的现场商业推广、明星(网红)路演、促销等活动,包括各种商品、食品的出售和各类收费、不收费服务项目的进行。

(2)未经允许在展区、公共区域张贴或散发传单、海报、杂志、各种广告资料等。

(3)任何影响、污染、破坏展馆卫生及环境的行为。

(4)在展馆任何区域吸烟。

(5)闭馆后未经允许在展区逗留。

(6)未经允许携带宠物进入。

(7)未经允许携带公安管制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

(8)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任何形式展示与活动。

(9)随便破坏展馆消防设备、设施及其它硬件设施的行为。

(10)醉酒、衣冠不整、乞讨、卖艺、产生噪音、追逐打闹等扰乱秩序的行为。

二、展位安全责任

1、参展商应确保本展位安全,发现任何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在第一时间向甲方、主场服务商和场馆方安全保卫人员反映解决。

2、在展期内,展馆方将对展位的安全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消防和结构安全的展位将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对整改不合格展位,展馆方有权禁止其参展,并上报政府相关监管部门。

3、展览期间展位上不允许动用明火。

4、各展位搭建商作为展位工程搭建的现场责任人,对其所搭建展位的结构、消防、电气等安全负责,并对其负责范围内所有展位的安全负有宣传、检查、督导及落实整改的责任。

5、如参展商有贵重物品参展,参展商可直接与保安公司签订看护合同,并可对其参展的贵重物品、物品投保财产责任险。

大型活动场馆用火用电协议书

在活动布展期间,乙方应遵守甲方及场馆方在场馆内的以下规定:

一、用电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活动布展期间,电气线路铺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使用的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2、穿过地毯和暗敷设在装修物内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如电线、电缆横穿人行道面时,应穿金属管,并作桥架保护。不同电压等级的电线不得穿入同一管内,管内不得有接头;如确需有接头时,应加接线盒。

3、镇流器等发热部件应设置在非燃材料上;灯具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使用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不得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灯具。

4、活动举办前,所有电气设备应满负荷运行,在确认运行稳定正常后,方可使用。

5、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活动结束后,应切断所有临时电源。

6、乙方不允许在展馆内为电动车充电,防止因线路或电池过热等原因发生的火灾等事故。

7、布展和开展期间,乙方在每天闭馆离开展馆前,应关闭并切断展位内包括电动车电源在内的所有电源设备。

二、用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活动布展期间,在场馆内严禁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和与活动不相关的设备检修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作业;

2、活动举办期间严禁动用明火;

3、活动举办期间,严禁使用冷焰火、燃气管道焰火等明火效果;

4、活动场所内禁止吸烟和禁止携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场馆方及甲方有权对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使用和维修的安全条件进行监督,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予送电。

 

特装展位规约

一、展前报批

搭建特装展位的参展企业或其指定搭建商,须在展会前一个月(2025年02月25日前)将以下文件报到甲方委托的主场服务商处,并上报相关部门审批:

1、相关搭建材料及涂料的防火检测报告(需国家消防检测机构出具)。

2、加盖公章的展位彩色设计效果图,平面图(标注尺寸),电路图,结构图等。参展企业或其指定搭建商必须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经主场服务商初审上报上级机构审核,特装设计图纸只作为搭建展会预案审查,是否合格以现场搭建为主。主场服务商的初审仅作为上报前的形式审查,组委会、主场服务商或甲方并不因此对展位是否合格承担任何责任,参展企业或其指定搭建商仍需对展位是否合格以及质量、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3、参展企业其指定搭建商资质文件,经主场服务商审核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承建单位,并出具由参展企业与搭建商双方盖章的《特装展位搭建委托书》,方可为参展企业提供搭建服务。

4、搭建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建筑、装修施工资质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搭建商法人代表签署的《特装展位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后附,并可在展会官网上下载)并加盖公章。

6、特殊工种(如电工)有效证件复印件。

7、搭建商为其所承建的特装展位投保的展位保险单。

8、参展企业必须保证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二、报到

1、展前已经申报上述全部材料的参展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到手续:

(1)参展企业其指定的搭建商在布展前办理完毕报馆手续后,根据组委会主场服务商发放的《布展证》进馆施工。

(2)布展车辆凭《搭建布展车证》进入卸货平台卸货,布展人员凭《布展证》进入展馆卸料、施工。

(3)施工时间为2025年03月25日-26日每天8:30-20:00、27日8:30-24:00如需加班,需在每日15:00之前向主场服务商申请。

三、施工管理规定

1、布展施工时应当严格遵守组委会和展馆的各项管理规定,文明施工。

2、本届展会禁止搭建两层(含)以上的展台。本届展会禁止摆放、展示液态物件(包括但不限于鱼缸、水池、喷泉、瀑布、装饰用水等。一经发现,组委会有权立即将相关物件拆除,相关责任及费用由参展方承担)。

3、特装展位不得使用弹力布、网格布及针织制品。

4、特装展位结构及其消防安全要求须参照《特装展位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中的相关规定。

5、特装施工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安全防火规定进行,电工人员需持证施工,必须服从现场消防管理指挥,木制装修物内部必须涂刷防火涂料,所采用的装饰材料必须符合安全防火要求。

6、穿过地毯和暗敷在装修物内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严禁使用碘钨灯等高温灯具,灯距离临近物品保持0.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不得使用电熨斗、电炉等电热器具。

7、布展期间,在展馆内严禁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和与活动不相关的设备检修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作业。

8、活动举办期间展馆内严禁动用明火,禁止吸烟和禁止携带、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9、任何扩音设备须面向展位内且必须摆放在距离通道1米之后的展位范围内,并在展览会期间控制扩音设备的音量,音量不得超过70分贝。

10、不准随意占用公共通道。相邻的展位布展时,应将背向相邻展位的一面进行遮挡,且不允许用做广告面,以免发生纠纷。

11、严禁超过地面承重及特装展位限制高度:


image.png

12、布展前必须办理租电手续,未办理租电手续的特装展位展馆不给送电。

13、布撤展期间参展商及其指定的搭建商必须及时清理布展废弃物。

14、在布展及展会期间,出现较大风力展台可能难以承受或主办认为的存在潜在风险的展台,主办要求参展商或搭建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风险的出现,参展商、搭建商应无条件配合。同时,参展商和搭建商也应自行负责展位的安全,一旦发现险情或可能出现险情,应立即自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于风力原因导致的一切责任或安全质量责任均由参展商、搭建商承担。户外展位不保证电力供应。

15、必须在组委会主场服务商规定时限内上报准确的展位用电总负荷及位置,展馆地面接驳井在使用前请务必与展馆或主场服务商联系。

16、展位内任何设施不得超过划定的展位界限。

17、特装展位结构安全,必须依靠展位本身构件,特装展位施工中不得压、拉、挂展馆墙体、天花板、展馆附属设施及临近展位。

18、特装搭建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爱护展馆的各种设施,如有损坏须负责赔偿,费用从特装搭建商所交纳的施工安全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规定期间内以现金补交。

19、在展览会搭建/撤展期间,每个展位必须安排一位现场专职安全负责人,该名负责人必须负责展位的施工安全并保证随时可与其联络。若该名安全负责人不在现场或屡次联络不上,展馆方、组委会及主场服务商将对此采取相应措施。

20、参展企业或其指定搭建商须严格按照向组委会及主场服务商提交备案的图纸进行展位搭建。展馆及主场现场管理人员,将不定期对展位搭建工作进行检查,在检查中有权制止未经批准或达不到技术性规范和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施工。特装展位施工单位有义务根据检查结果及时整改施工安全隐患。

21、在展览会搭建、开幕、撤展期间,展位若发生轻微伤害事故,搭建押金将暂不退还,在事故双方确认解决后,根据双方签订协议酌情退还押金。

22、各参展商应做好防风防雨准备。一旦发生极端恶劣天气,请注意人身财物安全,服从工作人员指挥及时向安全地带疏散。


特装展位施工安全责任承诺

致天津市轮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为维护主场服务商天津市轮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第二十三届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组委会、参展商及搭建商的共同利益,加强安全管理,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环境,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确保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同时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我公司作为搭建商,就展台搭建相关安全责任事宜承诺如下并保证遵守:

 

一、展会基本情况

1.展会名称:    第二十三届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  

2.展会时间:   2025年3 月25日 至2025年3月30日(如有提前进场或延时撤场以实际现场时间为准)

3.展会地点:   国家会展中心(天津)

4. 参展商名称:                                    

5. 搭建商承建展位: 展厅号        ; 展位号         ;展台名称                 ;

6. 搭建商承担安全责任的期间:整个展会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展期、撤展)

7. 搭建商指派搭建现场负责人:               联系方式:                    

 

二、搭建商承诺遵守的事项

(一)、搭建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二)、搭建商必须遵守主场服务商对搭建商的安全管理:

1. 主场服务商有权要求搭建商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及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发现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条例要求的,有权提出整改意见。

2. 主场服务商有权制止搭建商人员违规违纪作业,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3. 主场服务商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安全生产指挥的搭建商人员责令退场。

4. 主场服务商有权要求搭建商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在开始施工前应报主场服务商备案。

5. 主场服务商有权检查督促搭建商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搭建商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及作业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罚单、直至清退出场。

6. 主场服务商有权对搭建商现场作业安全状况以及展台结构和构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任何不符合要求的安全隐患或者被主场服务商认定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的,主场服务商有权委托其他公司进行整改,相关费用由搭建商承担,并按照相关情况对搭建商进行200元至全额扣除特装施工管理押金的经济处罚。

7. 搭建商应当按照主场服务商的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照及证明文件。

(三)、搭建商应当遵守的安全施工规定及承担的安全责任:

1. 搭建商必须严格遵守最新版《参展商手册》的相关规定进行安全施工,并逐级落实。以上资料可向主场服务商咨询。

2. 搭建商所提供的承担工作要求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3. 搭建商的负责人或法人是所承建展台施工、维护期间(包括但不限于布展期、开展期、撤展期)的第一安全责任人。应确保施工区域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展位、相关通道、运输路线等区域)的人员、设备、设施及环境的安全,对安全管理工作负有全面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刑事案件)。并接受主场服务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

4. 搭建商需保证施工、作业场所的干净、整齐及完好无损,负责清理自带进场馆的原材料、废料及其他废物,否则扣除搭建商缴纳的施工押金费用作为赔偿。

5. 搭建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依据《天津市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消防条例》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机制和体制、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设置、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并存档。

6. 搭建商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应急预案。

7. 搭建商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等有关电力生产规程及其他安全生产及消防规定、制度。

8. 开始工作前,搭建商应组织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取得天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天津市质量监督局颁发的安全、消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证书,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9. 展会(搭建、展期、撤展)期间,搭建商应设有专职安监、消防人员。搭建商指派联系人应在布展、展示、撤展阶段保证联络畅通专职值守展会现场。

10. 搭建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劳务用工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保证其用工的合法性,服务期间如有人员变更,应事先通知主场服务商,并向主场服务商提供相应的有效证件。

11. 搭建商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保险,应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向本从业人员提供与岗位操作相对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和穿戴。

12. 搭建商一切施工及作业活动,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开始工作前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整个施工过程正确、完整地执行,无措施或未交底严禁布置施工。

13. 搭建商应接受主场服务商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不断完善安全管理水平。

14. 开始工作前,搭建商应组织人员对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及使用主场提供的设施设备、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等进行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开始工作后,则表示搭建商已确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符合安全要求并处于安全状态。

15. 搭建商在施工及作业期间不得损坏主场服务商及展馆的设施设备、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如因搭建商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搭建商负全责。

16. 搭建商用于本项目的自有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具的数量和质量必须满足施工及作业需要,并经有资质检验单位检验符合安全规定,搭建商对因使用工器具不当所造成的人员伤害及设备损坏负责。

17. 搭建商应在施工及作业范围装设临时围栏或警告标志,不得超越指定的施工范围进行施工,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未经主场服务商同意,搭建商不得擅自使用与施工及作业无关的现场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主场或展馆防护设施及标示。

18. 搭建商所搭建的展台正投影必须在地面划线范围内,超线部分必须拆除,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参展商及搭建商自行承担。

19. 现场施工搭建方案必须与申报方案相符,如因现场结构安全或其他隐患与申报方案相冲突时,以主场服务商现场整改要求为准。

20. 搭建商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合格安全的升降工具及操作平台,施工人员应使用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为保护人身安全,周围应设置安全区,地面配备专人看护,安全区须设明显的警告标志。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并系好安全带持高空作业证上岗作业,违者罚款1000元/次,升降车或脚手架需设有防护栏或安全绳,梯子高度不可超过2m,违者罚款2000元/次,罚金从搭建押金中扣除。

21. 搭建商在展会(搭建、展期、撤展)期间,水、电、气(压缩空气)及其他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由专业人员负责与主场服务商指定的机构对接,配电线路和水气管路按照规范要求连接,安装合格计量仪表后方可使用。

22. 展馆内禁止使用与水有关的任何展示内容,或者使用水作为装饰效果。

23. 搭建商在施工及作业现场禁止使用明火、焊接、切割施工。

24. 施工单位不得破坏展馆内的一切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和位置。不得在展馆内、外地面、墙面等上钉钉、打孔、刷胶、涂色、张贴宣传品。

25. 展台需要进行吊点施工的应严格遵守《吊点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申请和施工,应确保悬吊器具安全可靠,悬吊物品为连续的金属框架结构,禁止悬吊纯木质结构,在施工前应认真阅读吊点安装施工要求,并签署确认履行其要求。

26. 搭建商进入限定空间施工及作业前需向主场服务商提交申请,获得许可后方可进行,不得擅自进行操作。

27. 搭建商在合同期间不得擅自使用任何不经主场服务商许可的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不得在展馆内进行喷漆、刷漆等工作。

28. 搭建商在搭建舞台、展台时不得遮挡展馆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气设备,紧急出口和观众通道等。

29. 特装展位须按照每50㎡不少于2个的标准,自行配备年检合格的5kgABC型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封顶部分每15㎡配备不少于1个年检合格的悬挂式6kg干粉灭火器,违者将被采取第一次警告,第二次罚款1000元/具,罚金从搭建押金中扣除。

30. 舞台、展台搭建材料的选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临时性建筑的材料用法标准并结合展览的特点合理选材,材料要符合国家环保及消防要求。

31. 所有施工材料应使用阻燃或难燃材料。确因需要使用易燃材料(如木料)搭建展位的,在材料进场前必须对该类材料做好防火处理。木质材料须满涂防火涂料或者表面粘贴防火面饰板,禁止使用布料、纱网等纺织材料装饰展台。且各类装饰材料是否合格,以材料在现场燃烧试验中,无明火产生为准。主场服务商有权将达不到防火要求的材料清理出场。施工现场禁止使用未经防火处理的易燃材料。

32. 搭建展位2.4m以上高度禁止使用玻璃制品,对于2.4m以下部分所使用的玻璃必须为钢化玻璃、夹胶玻璃等安全性能高的玻璃。承重玻璃以及用于制作门、窗扇的活动玻璃和单块面积大于2㎡的玻璃均须进行钢化处理(出示钢化处理证明),承重装饰玻璃其厚度不得小于10mm。其他用于装饰性用途、非承重用途的普通玻璃也必须保证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暴露的玻璃边角必须进行加工处理或加装保护装置,以免伤及人员。透明玻璃作为围护墙体的材料时,必须在正常视野范围内予以明显标示,以防人员误撞造成伤害。

33. 严禁在展位搭建、装修过程中使用聚氨酯类材料(海绵、泡沫等)。

34. 本届展会将禁止在所有展区使用小于300mm*300mm的钢铁制桁架作为结构支撑或承载性使用。

35. 框架结构特装展位:

(1)禁止使用纯木质承重柱,必须使用直径不少于150mm的钢结构立柱作为有效支撑,且所使用的钢结构立柱,其立柱壁厚应达到5mm(不包括5mm)以上,不得使用拼接立柱;框架结构之间应在顶部加设横梁连接;底部法兰盘直径为800mm(不包括800mm)以上,厚度不得小于10mm的底部钢板保证展台整体刚度和稳定性。并根据展位面积、高度、展位承载物的重量、展位整体结构等数据对钢结构立柱的数量和法兰盘的直径等进行相应的增加。

(2)钢木混合结构(包括内衬钢质方通、铁架)单跨结构跨度限制在6m以内;铝合金桁架(规格在400mmX600mm以上且不含400mmX600mm)跨度可根据其截面适当放宽,但最大不得超过12m且悬挂重量须符合铝合金架体所及承重,不得过载使用。主体结构必须采用钢结构,且连接方式须采用不低于4.8级螺栓(螺栓连接使用平垫、弹簧垫)连接、铆接或预制焊接等连接方式,所有连接口须上满螺丝,如主场认为展位超出以上标准并存在安全隐患,该展位搭建商须要向主场服务商现场工作人员出示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并盖章的结构稳定计算书,否则必须予以整改。

36. 无框架结构特装展位:木质墙体宽度不小于300mm,以确保墙体和地面的接触面积;跨度超过6m、高度超过4m的墙体须加设钢结构立柱,不得使用拼接立柱;且须通过使用L型或凹型结构保证展台的稳定性; 承重木质墙内必须有金属立柱内撑并加底盘,底盘直径不得小于800mm,厚度不得小于10mm的底部钢板保证展台整体刚度和稳定性。且不得直接立于地台上方,保证展台的强度和稳定性。严禁使用相邻展位作为自身展位的结构或支撑。

37. 展台所有结构或装饰物间连接禁止通过使用铅丝、铁丝、钢丝等用来连接,捆绑的搭建方式。

38. 展馆内特装展位整体高度限高6m(包括地台高度与悬挑造型等),面积在36㎡以下(不包含36㎡)的特装展位搭建高度不得超过3.5m,18㎡以下(不含18㎡)的展位不允许做特装搭建。本届展会全馆禁止搭建二层结构展台,禁止任何形式的超高搭建行为,如有必要超出以上标准的,该展位搭建商必须在布展前向主场服务商出示有国家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并盖章的结构稳定计算书,如违反,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参展商及搭建商自行承担。特装展位不应采取封闭顶棚,如必须使用,顶棚面积应小于展位面积的5%,封顶材料必须与灯具保持150mm以上的距离,且对所选用材料进行防火阻燃处理。

image.png

39. 搭建展位高于相邻展位时,超出的展位搭建商须在展台背面进行白色平整美化处理;严禁任何形式的企业宣传。

40. 户外展位:展台限高3m,单跨结构跨度不得超过3m,禁止使用钢铁制桁架、不得以任何形式封顶、结构必须稳定且应具备足够的抗级风能力(抗风等级不得低于8级)。在布展及展会期间,出现较大风力展台可能难以承受或主办认为的存在潜在风险的展台,主办要求参展商或搭建商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风险的出现,参展商、搭建商应无条件配合。同时,参展商和搭建商也应自行负责展位的安全,一旦发现险情或可能出现险情,应立即自行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于风力原因导致的一切责任由参展商、搭建商承担。户外展位不保证电力供应。

41. 特装展位结构安全,必须依靠展位本身构件,连接应安全可靠,特装展位施工中不得压、拉、挂展馆墙体、天花、展馆附属设施,不得使用相邻展位作为自身展位的结构或支撑。违反本项,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及损失均由参展商及搭建商自行承担。

42. 为确保展览会的总体视觉效果,各特装展台布置应考虑视线开阔,不得对同一展厅内的其他展台造成视线上的阻碍。展台前方开口: 200㎡以上特装展台应设不少于2个应急疏散安全出口,所有展台面向通道的一面必须开放,上方悬挂物必须高于4.5米且不得对相邻展台造成视觉影响,不得在独立岛式展台的任何一边搭建一整块墙板(不包括展台内部分隔墙)。不得利用相邻展台的结构背面作为自己的结构墙板,不得在相邻展台的背板或侧板上展示自己的名称和标志等。如果主场服务商认为展台设计中的背板或侧板遮挡了邻近展台,主场服务商保留要求其改变、修改、降低或缩短背板或侧板的尺寸的权力,参展商及其搭建商需接受处理及时整改,相关费用由参展商及其搭建商自行承担。

43. 特装展位搭建时应注意预留空位以方便牵设线缆(电线、电话线、网线等)之用。所需的线缆已经铺设到位后,如遭遇搭建材料遮盖或压制而无法移动的,主场服务商概不受理,须搭建商自行解决。

44. 展位用电:

(1)电气施工必须由电工操作,电工必须穿绝缘鞋、持电工证上岗作业,违者第一次警告,第二次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罚金从搭建押金中扣除;

(2)所申请的用电负荷必须大于展台所有电气设备(展台方案用电及参展商用电)的实际用电负荷,如现场发现超负荷用电,将对搭建商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罚金从搭建押金中扣除。

(3)所有电气施工的所有导线须用双层绝缘护套线或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等)保护,导线必须使用ZR-BVV 阻燃双塑铜芯导线、ZR-RVVB护套线或ZR-VV电缆,接线必须使用接线端子并外缠绝缘胶布,禁止使用麻花线、双绞线,紫花线、塑料平行线等单层绝缘导线,接线方式须符合用电安全规范,所有插座必须接地线(使用不小于2.5平方毫米芯软铜线),各种电气设备地线和接零保护不得共用或混用。

(4)电路应做好分路,展位中的电箱进线处应加装展位独立的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且位置应合理设计和运用,必须安装在人流量较小、明显、安全,便于操作的位置处,必须预留电箱口及足够的操作空间,以便场馆接电和检修。展台动力电源和照明电源必须分别使用独立电箱,不得共用一个电箱。

(5)灯箱材质应采用难燃或阻燃材料制作。使用灯箱须有散热、检查孔、木制灯箱必须喷涂防火涂料。镇流器或变压器要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或设置非燃隔离层。灯具与可燃及易燃材料间须保留至少150mm以上的距离,100w以上灯泡必须使用瓷灯口,不得使用碘钨灯、高压汞灯等高温高压灯具,搭建商使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灯具相关国家标准《IEC60598/GB7000》并按照《GB19517-2009》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施工作业。

(6)各级电箱不得以任何形式遮挡或置于封闭空间内,并且安置在距地面0.2m以上的位置。电箱不得与非绝缘物直接接触,须加设隔热、阻燃材料。

45. 闭馆断电:

(1)展馆将于每天闭馆后实施统一断电,本届展会禁止24小时用电。

(2)各展台应确保在每天展览结束闭馆前,自行切断其展台的电源供应。并于转日开展前自行恢复其展位电源供应。如未按时自行切断电源,将对搭建商处以2000元/次的罚款,罚金从搭建押金中扣除,展馆关闭电源总闸时对其展位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参展商及其搭建商自行承担。被切断电源的展台须于次日上午向展馆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展馆安全检查通过后,再由展馆重新恢复其展台供电。

46. 展会期间(包括但不限于搭建、展期、撤展)禁止给任何带有电池的设备或展品充电,一经发现将该物品清除出展馆,所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参展商或搭建商自行承担。

47. 为切实营造一个良好的展会洽谈环境,提升展会品质,组委会对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实施最严格的噪音控制,具体要求和执行规则请参考《噪音管控通告》,希望各位参展商和其委托的搭建商严格执行,违者将采取停止电力供应、全额扣除押金直至展位停工、停展的处理。

48. 搭建商在进行高空作业时,应使用合格安全的升降工具及操作平台,施工人员应使用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品。为保护人身安全,周围应设置安全区,由专人看护,安全区须设明显的警告标志。

49. 搭建现场负责人:搭建商应指定“搭建现场负责人”,要求提报该人联系方式及身份证复印件,此人必须为展商委托的搭建公司或参展企业的工作人员,对展位拆除、卫生清理工作全面负责。

50. 安全检查:展会期间,每天会不定期进行安全巡检,请“搭建现场负责人”全程留守展位并配合安全检查。主场服务商有权对违反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展台下发整改通知,且必须按时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主场服务商进行消单处理,否则将对搭建商处以1000元/次的罚款,罚金从搭建押金中扣除;情节严重或不加改正的,主场服务商有权报备主办方并对展台进行断电处理,情节严重拒不整改的将对展位进行停封处理。造成的任何损失由参展商或搭建商自行承担。

51. 展位拆除:

(1)搭建商应加大对展位拆除工作的监管力度,特别是针对无证人员上岗、野蛮拆卸(如拉拽墙体、高空抛物、墙体拆除影响相邻展位稳固等)情况;

(2)各展位不得将展位拆除、卫生清理工作外包给其他非搭建施工专业公司或个人,严禁非搭建施工专业公司或个人拆除多个展位并代替该展位进行场地验收等情况,如经发现上述情况之一,该展位扣除全部押金。搭建商在提交场地验收单时,须由已事先约定的“搭建现场负责人”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

52. 搭建商的施工、作业涉及到治安、防火、环保、市容、交通等事项的应主动与相关部门接洽,经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53. 搭建商施工及作业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应立即报告展馆、大会组委会与主场服务商,并积极配合调查。

54. 搭建商应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对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必须立即用电话、电传或电报等向事故所在地的政府安全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按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并由搭建商统计上报;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时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还应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公安部门,并要求派人保护现场。搭建商应将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搭建商事故处理意见提交主场服务商备案。

55. 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之一的,搭建商立即停工整顿,因停工造成的责任由搭建商承担:

(1)人身伤亡事故;

(2)发生施工机械、生产主设备严重损坏事故;

(3)发生场内火灾事故;

(4)发生违章作业、冒险作业不听劝告的;

(5)施工现场脏、乱、差,不能满足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的;

(6)拖欠各项费用、行政处罚、债款的;

(7)未能按照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向政府申报各种资料的;

(8)违反组委会相关规定的。

56.  若搭建商在展会(但不限于搭建、展期、撤展)期间发生下列有搭建商责任的安全事故,所产生的全部费用从搭建商的押金中扣除作为赔偿,超出押金费用部分由搭建商自行补齐;

(1)发生人身死亡事故、电网和设备重大事故;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电网和设备事故;

(3)搭建商人员发生违章行为的经济处罚、行政处罚;

(4)违反组委会相关规定的。

57. 搭建商还应承担下列安全责任:

(1)本承诺书规定期间,由于搭建商造成安全事故的,搭建商负全部责任,并由搭建商承担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刑事责任;

(2)本承诺书规定期间如因搭建商或搭建商工作人员过错给主场服务商造成损失,由搭建商负责向主场服务商赔偿,主场服务商有权直接从搭建商押金款中将相关损失赔偿款进行抵扣;

(3)本承诺书规定期间如搭建商违反本承诺书之上述有关约定,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发生其他导致本责任无法履行的行为,主场服务商有权要求搭建商清场,搭建商对该行为给主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4)本承诺书规定期间如发现搭建商提供的有关资质材料无效,由搭建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5)本承诺书规定期间如发现搭建商现场作业人员有违章行为的应对其行为进行经济处罚;

(6)本承诺书规定期间搭建商未设置安监人员;未能正确、全面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未掌握本工程项目特点及施工安全措施;用于本工程项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不满足施工需要,主场服务商有权要求搭建商立即停工整改,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搭建商承担;

(7)本承诺书规定期间搭建商人员安全工作规程抽考不合格,搭建商应承担2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特种人员无证上岗搭建商应承担1000元/人次的违约责任;

(8)本承诺书规定期间搭建商对主场服务商提出的安全整改意见不及时整改的,每逾期一天,搭建商按1000元至3000元/天承担违约责任;

(9)本承诺书规定期间搭建商施工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电网和设备事故有隐瞒行为的,除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外,过错方应承担3000元至20000元/次的违约责任。

58.  搭建商除遵守本承诺书中的有关安全责任外,还应遵守附件中的各项规定。若附件内容与本承诺书内容有冲突的,按照要求较高者或以本安全责任书规定为准执行。

59. 凡经主场服务商审核后具备资质的搭建单位,须根据组委会安排统一办理强制安全责任保险,保费不得低于500元,根据特装展位面积相应提高保险费用,投保手续办理须于报馆前完成,否则主场服务商不予接受报馆资料并拒接其进场搭建。

60. 本承诺书系搭建商自愿向主场服务商所做出,一经搭建商盖章或代表签字即刻生效。在整个展会(但不限于搭建、展期、撤展)期间,搭建商都将严格遵守。若因执行本承诺书产生任何争议,如搭建商与主场服务商不能协商解决的,搭建商不可撤销地同意将有关争议提交展馆所在地人民法院予以裁决。

61. 本承诺书传真件或扫描件均有效。违反本承诺书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搭建商自行承担。

 

注:请加盖骑缝章,否则主场服务商有权不予接受。             

我公司作为搭建商承诺:对于上述内容已充分知悉并承诺予以遵守。对于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行为,我公司认可组委会和主场服务商享有对我公司的处罚权,我公司对处罚内容及标准知悉并予以认可。

施工单位在进馆施工前须仔细阅读此《特装展位施工安全责任承诺书》、《展台搭建管理规定》、《展台清洁及垃圾处理管理规定》、《参展商手册》中提及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布、撤展以及运输过程中,保证严格遵守、安全施工。因违反规定而造成人员伤害、火灾及相关建筑物设施损坏等一切安全责任事故,施工单位将承担全部责任,与主场服务商无任何关联关系。

 

 

搭建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会议室使用管理规定

1、租用会议室流程

租用场馆会议场地举办会议,活动进场前必须办妥以下手续:

(1) 租用会议室的会议组织者必须是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的参展商,在此基础上,与组委会签订《会议室租用协议》,并按照合同要求缴纳款项,如发现参展商转租或倒卖会议室的情形,组委会有权收回会议室的使用权,所缴纳的费用不予退还,发生的一切后果由参展商承担,与展会组委会无关。

(2)会议室禁止一切表演活动,禁止搭建舞台等设施,禁止线阵音箱等高频率、大功率功放设备及高分贝乐器进入会场。

(3)除场馆提供的会场常规布置外,参展商如有其他布场安排,请在布展前15天向主场服务商申报,并附上相关布场详细方案及图纸。

(4)参展商未按上述规定办理进场手续的,主场服务商有权拒绝进场直至取消活动,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参展商承担。

2、会议室使用管理规定

(1)租用会议室的参展商所举办的会议活动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本管理规定,并对其活动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在活动过程中如发现违法违禁内容或违反本管理规定的,参展商应立即撤换并出具书面证明,经组委会、主场服务商及场馆三方确认,同意后方可举办会议活动。拒不改正者,组委会有权责令其退出活动场所,取消活动安排,并向公安机关、工商等部门举报。此前收取的费用概不退还,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自行承担。同时,组委会将保留向责任方进一步索取赔偿的权利。

(2)会议室使用结束后,当天撤展并办理交接手续。

(3)需调整摆设的会议(活动)场地,于展会举办一周前提交摆设图形或文字方案,并在会前对会场摆设予以确认。

(4)租用方须爱惜展馆设施,会前仔细查验会场墙面、地毯等设施,发现破损拍照留存,并与展馆方确认,使用结束后,展馆方查验发现破损的,须照价赔偿,与中国北方国际自行车电动车展览会组委会及主场服务商无关。

(5)租用方保持会场内清洁。请勿携带易燃、易爆等有消防隐患的物品进入会场内,会场内严禁使用烟花、烟雾等设备。

(6)会场内严禁吸烟。如违反禁烟规定,展馆方有权对吸烟行为进行制止,如因吸烟造成地毯、桌椅、墙面等损坏,须照价赔偿。

(7)会议期间工作人员及参会人员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并在会议结束后将所有物品及时清理干净。

(8)如需另外增加服务及设备,另行办理租用手续,租金参照展馆现行价格标准。

(9)会场内禁止用餐。

(10)会议室内严禁为电动车充电,以防止因线路或电池过热等原因引起的火灾等事故。

(11)租用方应合理控制活动参与人数,不得超出举办场地所能承载的最大人流量并消除一切安全隐患,否则,组委会及主场服务商有权要求租用方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组委会及主场服务商有权要求停止或取消活动,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租用方承担。

(12)租用方在租用场地期间所作出的一切行为与组委会及主场服务商无关,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租用方承担。 

3、 会议室使用要求

参展商如因活动需使用国家会展中心(天津)展馆会议室时,请遵守以下有关规定:

(1)会议室及设备收费均按节计算,4 小时为一节,不足一节按一节计算。

(2)27#-32#会议室整间租用,含贵宾室、同传间或设备间;租用一半面积及贵宾室、同传间或设备间收取相应费用,不赠送。

(3)租用贵宾室及会议室(含赠送的)及S16多功能厅的,在场地排期允许使用的情况下,赠送布置及撤场时间共8 小时,具体赠送时长以展馆方确认为准。

(4)租用贵宾室及会议室(含赠送的),需缴纳押金,每副同声翻译接收机需缴纳押金,会议活动结束安全撤场后,经展馆方验收,如无损坏,则退还押金。

(5)请于进场前7 天向展馆方申报相关需求(如会场摆台形式、设备使用情况、搭建装饰方案、用电等),由展馆方推荐合适的会议室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搭建装饰方案需经展馆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安排搭建;台型摆放(仅限展馆已有家具),同一空间同一场次会议免费提供一次摆台服务。如需翻台服务,按实际工作量收取费用

(6)根据摆台形式及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纸笔和瓶装水。

(7)租用贵宾室及会议室(含赠送的),在租用时间内,基础照明和空调(制冷制热)同步开放;提供基础保洁和基础音响设备。

(8)如租用AV及同传设备,工作人员将于会前调试完毕并交付使用。

(9)如需额外用电,根据展厅用电收费标准执行。

(10)布、撤展期间,如有物品须撤离会议厅(室),须凭组委会出具的放行条,经安保人员查验后放行。

(11)在撤场结束前,须将活动区域的搭建垃圾及物品清理带走,如将垃圾及物品丢弃在场馆红线范围内或展馆周边,将不予退还施工搭建押金。

(12)场馆工作人员将对可能造成会议室物业损伤的野蛮施工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理,因此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等过失责任由施工单位自负。

以下项目为严格遵守项目:

(1)不要擅自移动会议厅(室)内、外固定设施。

(2)施工搭建须与会议厅(室)墙面保持 1.0 米以上距离,不得在墙面上有任何搭靠、牵拉、碰撞和钻孔。

(3)禁止使用泡沫胶、玻璃胶、钉硬物、钻孔等可能对物业造成损伤的方式在会议厅(室)物业上安装、悬挂物品、张贴标识。

(4)禁止直接在地毯、木板及大理石地方上施工,须铺盖25px以上厚度的地毯作为保护,钢管钢柱等构件不得直接垂直施力于地毯上,钢管钢柱与地毯之间应采用大于500px乘以500px的木板垫底。

(5)禁止使用明火、切割、打磨、电焊、气焊、喷漆、台式电锯等危险作业。

(6)禁止在场内吸烟,禁止安装氢气球、携带烟花等易燃、易爆物品。

(7)禁止汽车、电瓶车、叉车、货车等机动车辆进入会议厅(室)。

(8)其他有损场地及组委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9)参展商违反上述规定内容的,组委会及主场服务商有权要求参展商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本规定内容的,组委会及主场服务商有权停止和取消所举办的活动,收回出租的场地,因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损失由参展商承担。



布展须知

  • 标准展位使用规定
  • 特装展位报馆流程
  • 会议室使用规定
  • 违规施工及损坏设备扣款标准
  • 组委会管理规定
  • 资料下载